各位好,最近遇到个头疼的事想听听大家的建议。 公司位于上海,这个月要搬新办公室,跟现在的地点直线距离 21km 。我的通勤直接拉满,单程从 70 分钟变成了 140 分钟。
这种通勤距离确实接受不了,所以想尝试争取大礼包走人。 但目前心里没底,因为合同里写了:“基于公司生产运营需要,甲方可在适当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予配合。”
不知有没有老哥处理过类似情况?合同里这个“适当范围”的界定,在实际仲裁或者谈判中资方能占多大理?我如果以此为由拒绝搬迁去新址,能拿到补偿吗?求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