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讲堂—关于预付式消费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讲堂—关于预付式消费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讲堂—关于预付式消费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互联网大厂都没有法务人员吗?坏就是坏,帮助解释的非坏即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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